存證信函撰寫DIY教學小妹我發現一個地方交人如何寫存證信函!很受用喔...喜歡趕緊帶回...裡面有很多範例唷..寫存證信函的要點有下列幾點:1.郵局存證信函須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並需妥善保存函件送達後的回執證明。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在郵局。如日後真有訴訟,可證明確曾告知過。事實上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處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如果你不......, 我就.....!一般人並不希望收到,所以存證信函在大部分狀況下才會那麼有效。2.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一式最少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份數視收件人人數而增加)。3.寫存證信函為達到預期的效果,須掌握時機與重點: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事實經過)、時(發生時間)、地(發生地)、物(標的物)等重點。4.信函內容應提到:「限收件人於x年x月x日前解決...,否則...」或「限收件人於文到x日內予以處理,否則...」。(* 限x日:以七至十日為合理時日)(* 否則...:須具體表達訴求,如第五條所述)5.寄件人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應合理解決的方式,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千萬不要含糊、不清不楚。6.書寫完成詳加檢查應具備的重點內容後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書寫完成後應依前述重點詳加檢查再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郵局承辦人員只會從形式上加以檢查,如錯字、用印、日期等的填寫,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7.存證信函的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郵局開立的寄信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需妥善保存。8.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20字。9.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以書寫、複寫、打字或影印,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字或蓋章,收件人如為二人以上,依增加人數增製副本。但如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存證費減半繳付。10存證信函主要需有明確告知對方,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的重要意義並備作證據。所以存證信函如何書寫、簽章應該有所了解,才能真正發揮寄達存證信函後保障自己權益的功用。寫存證信函的要點郵局存證信函----雙掛號函件寄出,妥善保存回執證明。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一式最少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份數視收件人人數而增加)寫存證信函為達到預期的效果,須掌握時機與重點。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事實經過)、時(發生時間)、地(發生地)、物(標的物)等重點信函內容應提到:限收件人於x年x月x日前解決...,否則...」或「限收件人於文到x日內予以處理,否則...」。   (* 限x日:以七至十日為合理時日)    (* 否則...:須具體表達訴求,如第五條所述)寄件人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應合理解決的方式,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千萬不要含糊、不清不楚。書寫完成詳加檢查應具備的重點內容後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書寫完成後應依前述重點詳加檢查再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郵局承辦人員只會從形式上加以檢查,如錯字、用印、日期等的填寫,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存證信函的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郵局開立的寄信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需妥善保存。 【存證信函的相關法令:】民法: 第九十五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郵件處理規則:第 三 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第三十四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領?】於形式上,撰寫存證信函應使用標準國字,字跡並應工整,遇有金額時建議以國字大寫撰寫,以免筆誤。於內容上,撰寫存證信函主要目的為正確表達意思表示,因此書寫時應注意人、事、時、地、物等重點,並避免使用模擬兩可的語句。 【存證信函應該如何寄發?】 寄發存證信函應至郵局指定窗口辦理。於寄發前,應注意下列事項:1.若存證信函超過二張時,只須在第一張寄件人及收件人處書寫姓名及地址,並於寄件人姓名下蓋章,兩張用紙間並應加蓋騎縫章,寄件人有二人以上時,均須於騎縫處蓋章。 2.寄發存證信函時,因為一份需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郵局留存、一份寄予收件人,故須準備一式三份。如寄件人或收件人不止一人,每多一寄件人或收件人均須多準備一份。 3.存證信函內如有修改處,均須於修改處蓋章。【能夠用口頭交涉的事件,是否應該以存證信函表示?】在現 今社會日常生活當中,每當法律爭議發生時,許多人習慣先以口頭方式跟對方進行協調溝通,這當然也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但很多時候,口頭交涉可能找不 到對方,也有可能得不到對方的回應,甚至對方輕言承諾於前,卻驟然後悔於後,否定雙方之口頭約定。因此,爭議發生時,首先應評估對方為人處事之信用,審慎 決定是否應以較為正式之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意見,以便留下書面證據。此外,許多人於接到存證信函時,通常也會以存證信函回應,如此,應可為雙方之爭議協調 過程、解決方法留下明確資料,俾立雙方遵守。【如果存證信函未妥善留存遺失時,該如何查詢補救?】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因此,三年內寄件人均得向寄送之郵局查詢。 【存證信函如果未能順利寄達收件人,應該如何補救?】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 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因此如存證信函未能順利寄達 收件人,可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存證信函之內容公示送達。1.限期給付積欠租金之通知還有其他範例請參考該網址 http://blog.xuite.net/jin117/blog/241717461.限期給付積欠租金之通知(請點選附件 左邊之附件,以參閱完整的範例... )敬 啟者:台端於民國九十0年0月00日向本人承租房屋,約明租金每月新臺幣0萬0仟元整,並於每月0日前完成給付;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 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租約。」;而台端已遲延給付租金已逾二個 月,為此,本人特以此函催告台端必須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之租金共計新台幣000元,以利本合約之進行,若台端逾期仍未付清所積欠之租金,本人將依法終 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屆時台端須將房屋返還予本人,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否則便涉嫌有侵佔本人之上開房屋之嫌,請查照辦理為荷,以免糾紛。出處: 如何寫存證信函?有範例參考? - jin117yu701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jin117yu701/3082910#ixzz1dZJrBFiY.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xx44497 的頭像
    xx44497

    人力派遣

    xx4449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